他有时候相当接近天主教对可恕之罪与肉体之罪的区别,例如,他声称成圣的状态意味着“我们的肉体欲望一天天地得到控制,我们成圣了,亦即为主献身,进入真正纯洁的生活,把我们的心塑造成服从他的律法,这样我们先前的主导倾向也就服从他的意志了”[51]。
这可能就是问题的关键。每当基督徒宣称主要的罪恶被打破了,所剩下的只是偶然的“肉体欲望”,而不承认自爱之罪以一种更加基本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就会有一种相应的“破碎的灵和悔悟的心”的散失。生命的完成也就不再服从有和没有的悖论。加尔文有时候用奥古斯丁的术语来定义这个悖论,并相信圣徒尽管没有最终达到成全的地步,但基本上是公义的。他宣称:“信徒由于其生活的圣洁而被称为公义的;但是由于他们宁可追求公义而不是实际拥有公义,因此把这种公义视为一种因信称义是适宜的,这种公义的源泉是信仰。”[52]
在加尔文的《基督教原理》中,对基督教称义与成圣的悖论所作的界定比在其他思想体系中更加细致。如果说他的错误在于最后的要求太多,那么他之所以犯这个错误是因为他若是对这个错误进行矫正就无法不犯相反的错误。但是当加尔文感到自己对基督徒的成圣过于自信时,他承认这是个错误,不仅在他的其他著作中加以考察,而且也用他自己的行为来加以纠正,而他一般并不总会作如此仔细的限定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