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另一种重要的变化出现在内在化上:命令的动力从爱转向尊重。或许我们可以说,在亚伯拉罕的上帝所要求的爱和敬畏的混合物中,面对我们的分解力量,只剩下后者了。这是用我们词汇中的中断来标明这点的另一个理由。这还是不在乎这种中断,再次提出我们并未丧失看法的连续性。我不在乎,即使人们说现代的内在人道主义没有构成性的善的地位,像前现代理论的道德根源根本就不起作用。但是,某种东西起着类似的作用,这仍旧是真的。那就是说,有某种规定着高级行为和动机的东西相关联,即我们作为“思想芦苇”的能力;我们对它的沉思,能激发准予我们实践高级东西的动力。
但是,严格说来,在现代道德哲学的气氛中,这是我们想忘掉的东西。我们对性质差别的完整意识的遮蔽,使其忽略了我们道德思维和经验的这种整体维度。
由于这个原因,我将选择继续讲道德根源,即使在与当代内在论理论的联系中,即使关系到最严厉的那种祛魅类型。我将试图公正地对待差别,不陷入根本没有缝隙的连续性图景中。但是,考虑到所有的事情,我认为这种危险在我们的时代是较轻的一种。
如果我们回到表达性问题,我们就能看到,一种重要的非连续性是我们时常感到自己不如我们的先辈更有表达力。我在第一章提到,人们如何不知所措地说,什么支持着对人们权利的尊重感(第一章第一节),后来提到(第一章第四节)传统的框架如何对我们来说成为有疑问的,我们的表达在多大程度上是探索性的。艾丽斯·默多克为显然很多出自柏拉图的观点辩护,强调善是某种“非描述的和难下定义的”东西。[4]